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六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简本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六宗地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北湖北路50号,含0103304、0103369、0103370、0103379、0103380、0103381六宗地,地块总面积177801.46m2(折合266.70亩)。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是由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基础上进行资产重组而设立。本次调查地块为原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停产,地块内已不再进行生产,目前用于仓储、油漆厂、饮用水等出租。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该地块进行收储用于建设用地。
通过咨询业主等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住用地,由于地块历史上曾进行拖拉机生产等活动,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本地块属于疑似污染地块,需开展调查工作。”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等要求,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广西广盈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了解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以确保该地块开发利用安全。
目前《五菱桂花公司北湖北路50 号六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已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完成备案。
二、 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调查工作依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等规范要求,对该地块及相邻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分析,并通过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来确定该地块受污染状况。
监测点位布设: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布设土壤监测点位,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44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194个土壤样品、21个平行样)、5个土壤对照点位(采集5个土壤样品、1个平行样)、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3个污水监测点位(3个污水样品、1个平行样)、3个底泥监测点位(3个底泥样品、1个平行样)。
检测指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要求,以及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的情况,对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进行了SVOCs、VOCs、重金属和无机物、总石油烃(于相应作业区加测总石油烃)、多环芳烃(8项,于相应作业区加测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于相应作业区加测总多氯联苯)、氟化物(于相应作业区加测氟化物)、锑(于相应作业区加测锑)、二噁英(于相应作业区加测二噁英)、土壤基本理化指标含水率和pH等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分析。
评价标准:土壤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地下水评价标准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污水评价标准采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一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固废评价标准选用(1)酸浸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的污染物含量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浸出毒性的标准值进行评价,(2)水平振荡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57-2010)》)制备的浸出液中的污染物含量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三、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工作中,检测结果显示,土壤中污染物中存在石油烃(含量范围为6~3880mg/kg,平均值为167.40mg/kg,污染浓度最高达388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3.7倍)、钴(钴含量介于2.38-38.7mg/kg,最大污染浓度为38.7mg/kg,超标倍数0.935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的现象;地下水中污染物中存在铅(146μg/L,超标0.46倍)、苯(384μg/L,超标2.2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Ⅳ类水质标准要求,石油烃浓度(4.99mg/L,超标8.98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Ⅳ类水质标准要求;污水存在一定的锌重金属污染;处理车间冷却水循环池、酸洗车间回用池、酸碱污水处理池中底泥任何一种浸出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范围内,地块内底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I类工业固体废物。
调查结论认为,五菱桂花公司北湖北路50号六宗地内存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超标情况,该地块存在污染环境风险,建议下一步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以核实确定污染面积、污染方量及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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